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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劳改单位已离场返沪人员的处理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2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发劳改函字第112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4月25日 [89]司发劳改函字第112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省劳改局司劳字[88]068号关于劳改单位已离场返沪人员处理问题的函收悉。经与你厅和上海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对已报入上海户口的退休、退职人员(包括参照工作退休、退职的人员),由安徽省劳改单位继续发给退休、退职金。


二、 对发生活费养起来的就业人员,凡户口报入其直系亲属处的,由安徽省劳改单位作一次性清理。对户口报入其直系亲属处的,由安徽省劳改单位作一次性清理;如不同意,由安徽省劳改单位继续发给生活费养起来。清理后生活有困难的,由上海市按民政救济的规定给予救济。

凡实行一次性清理的人员,由安徽省劳改单位发给一次性清理费。清理费标准根据本人留场就业年限,每就业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对原基本工资低于目前所发生活费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三、 对报入户口后复查平反的人员,由上海市法院、公安部门妥善安置。


四、 对查无下落的人员,参照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五、 对户口已从安徽省迁出至今未能落户的人员,凡具备入户条件的,由上海市公安部门准予落户;其中符合清理条件的,由安徽省劳改单位进行清理。凡不具备入户条件的,由安徽省劳改单位继续寄发生活费。


六、 对1981年底以前留场尚未转工,目前还在安徽省劳改单位的人员,如要清理回上海的,要按照1983年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83]公发(劳)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理时由安徽省劳改单位发给一次性清理费用。本文下达时已划归非劳改系统管理的原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不属于劳改单位的清理对象。

对返沪人员的清理工作,由安徽省劳改局派出工作组,上海市公安局积极协助进行。清理时要向亲属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共同做好思想工作,避免出现大量上访,影响社会安定。对清理以前停发的生活费,由安徽省劳改单位如数补发。对本人平反、死亡和重新犯罪后,仍由安徽省劳改单位寄发生活费的,上海市公安部门要尽量协助安徽省劳改单位追回。今后,对由劳改单位寄发退休、退职金或生活费的人员,如平反、死亡或重新犯罪时,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劳改单位;劳改单位也要加强派出所的联系,定期查询本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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