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1年0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司发公字第155号
施行日期1981年01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各地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75法办司字第45号《关于印发涉外公证书格式和说明试行的通知》所附十八种涉外公证书格式,基本上是适用的。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国际交往的频繁和侨务政策的落实,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日益迫切,纷纷要求扩大公证业务。随着国内公证业务的开展,原十八种公证书格式已不敷应用。现根据各地的建议和实践,制订了二十四种公证书格式,并经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各地统一试行。为了便于使用,我们把公证书试行格式及其说明印成册子,并附英译文。在试行中如需增补其他公证书格式,望随时报我部,经审批后使用。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亦希及时反映。
公证书试行格式自收到之日起试行。原司法部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九日(56)司公字第1455号《关于颁发公证用纸格式(附说明)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75)法办司字第45号《关于印发涉外公证书格式和说明试行的通知》中所附公证书格式均停止使用。
附:公证书试行格式(略)及其说明。
关于公证书试行格式的几点说明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要求内容真实、合法;文字准确、明了、易懂;印刷装订整洁、美观、大方。
一、 关于一事一证问题
为了申请人使用方便,一般以一事一证为好。有几项证明内容但属于同一使用目的而需合并成一份证书的可以几事一证。
二、 关于出生地和出生日期问题
出生地一般只写省、县(市)的名称。如省、县(市)的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如果出生时的地名现已不存在,则可在地名前边加一个“原”字。
公证书上一律不写年龄,以出生日期代替年龄,出生日期一律用公历,写明×年×月×日,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三、 关于编号问题
公证书均需编号。一宗公证事务需要办几件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不要几件同编一个号;如几项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一件计,编一个号。
有关继承问题的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的编号应在委托公证书之前,遗嘱公证书的编号又应排在继承权公证书之前。
委托书、遗嘱是委托人、立遗嘱人出具的文件,不应另行编号,号应编在委托公证书和遗嘱公证书上。
四、 关于签名盖章问题
公证员应亲自在公证书上签名或盖签名章。签名和签名章要易于辨认,不要太草,大小一般宽为2公分,长为4.5公分。签名和签名章应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备案,并抄送我部。
申请人一般应签名,不会写字的可以盖章,通常不按手印。
签名、盖章的位置见格式第一式之二。
一般不在外国文件或外文正本上盖我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印章。但如外国文件或外文正本上无损害我国主权和与我国法律,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可作另纸公证的形式予以证明。
五、 关于贴照片问题
经历公证书和学历公证书一律贴照片,结婚公证书贴夫妇两人的单身或合影照片。其它证明书一般不贴照片,如果申请人提出正当理由(如使用地要求)要求贴照片的,也可以贴。照片一律用最近的一寸半身免冠照片,贴照片位置见格式第一式之二,并加盖钢印。
六、 关于纸张问题
公证书应选用较好一些的纸张,封面与正文均为16开。
七、 关于印刷问题
公证书封面一律铅印。办证不多,印刷有困难的县(市)可由省统一印刷。
公证书正文一律打字油印。
公证书封面的“公证书”用老初宋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用二宋体字,公证书正文用打字机三号字。
版面排版的尺寸见第一式。
八、 关于装订问题
装订时,应将公证书证明内容按先后顺序排列。
首先是封面(国内使用的公证文书不需要加封面)。
其次是公证书,如果是证明申请人签字属实的公证书,则应把申请人提出的文件排在前面,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排在后面。
再次是留待领事认证的空页,不需认证的,不留此空页。
如附有外文译文,是中文正本的译文,应附在中文本之后;是证明外文译文与中文正本相符,则应将译文排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之前。
最后是封底(无封面者亦不需加封底)。
在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时,装订中应将证明内容合乎规律地排列装订。
装订一般用胶水粘,要粘得平整;页数多,粘有困难的,则可把正页用订书机装订,而后粘上封面封底。
装订好后,应用钢印加封,即除封面、封底以外的所有各页(包括认证页)合在一起在左下角一次加盖钢印。
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公证文书必须装订好,切勿散着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