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2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2012年12月19日 司复〔2012〕23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的请示》(皖司发〔201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可以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域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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