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3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54号
施行日期1984年03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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