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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3   阅读:

发文机关人事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核发〔199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9日 人核发[1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劳改局:

经研究决定,给予1990年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升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0年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在1990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 这次奖励升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


三、 这次奖励升级,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兵团人事部门审批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批。


四、 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五、 奖励升级,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九九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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