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事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核发〔199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9日 人核发[1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劳改局:
经研究决定,给予1990年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升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0年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在1990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 这次奖励升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
三、 这次奖励升级,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兵团人事部门审批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批。
四、 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五、 奖励升级,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九九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