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10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157号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0年10月29日 [90]司公字第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有关部门反映,近几年,我发往台湾使用的一些公证书有字迹不清,书写不工整,手写字与印刷字参杂,繁简字体并用等不严肃现象,在台湾使用引起不好的反映,并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请转告有关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应严肃认真,打印、制作公证书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用3号仿宋体和标准简化字。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中,凡出现上述问题的公证书,应列为不合格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