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21〕91号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报送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全面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东北亚经济循环,在国际经贸合作中增强竞争力,以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
三、 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沿海各市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继续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实施、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辽宁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