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12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办理经历公证的函
(1990年9月14日 [90]司公字第12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崔文康来信转你处。据崔反映,他于1981年由国家公派赴联邦德国进修两年,现为被派往加拿大工作申办经历公证时,遇到在国外学习、工作的经历能否公证问题。经商外交部领事司,现作如下规定:
曾被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等人员申办经历公证的,其在国外留学、工作等经历,可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公证处据此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