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2〕8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请示》(京司文〔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制造并出具假收费凭证、假合同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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