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149号
施行日期1990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亲属办理公证的复函
(1990年9月28日 [90]司公字第149号)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0)赣司公字第六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申办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为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亲属办理公证事,经征求国家教委留学生司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已超过在国外学习期限而继续学习和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申办有关公证的,公证处经调查属实可以为其办理。
二、 公派留学人员的亲属经有关部门批准去国外探亲,申办有关公证的,公证处可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