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4〕164号
施行日期1984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近几个月来,有的省、市急于向外推销大米,实行低价求售,从而引起大米市场混乱,正常渠道的交易难以进行。大米是国际市场上的敏感商品,竞争激烈,垄断性强,市场容量有限,我已有固定的销售渠道。为了防止大米出口多头对外,自相竞争,确保今年已签合同的执行和明年出口任务的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对外联系大米出口业务。一九八五年各地大米出口数量,由商业部、经贸部统一纳入国家出口计划。
二、 大米出口业务由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并统一对外成交。
国务院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