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5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5〕008号
施行日期1995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今年1月1日、20日,我驻新加坡使馆来电,反映国内女歌星大量涌入新加坡,在夜总会卖唱,丧失国格、人格的事时有发生,在当地引起公众和舆论的关注,建议国内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严控。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今后公证处办理有关演唱证、演唱经历等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证事务管辖权有规定,境外使用的,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承办。
二、 根据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等场所演出的紧急通知》(文外函(1995)6号)的规定精神,不得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餐饮及色情场所演出办理有关公证。
三、 为出境演出申办有关公证时,当事人除必须提供由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歌手及其他演员演出资格证件外,还必须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出境演出的证明。
四、 此类公证因涉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能力,一般应由本人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艺术团组的工作人员为团组演出申办有关公证时应持有文化主管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五、 公证书应注明使用目的和使用地范围,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请及时通知所属各公证处,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等场所演出的紧急通知》(文外函(1995)6号)
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
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等
场所演出的紧急通知
(1995年1月4日
文外函(1995)6号)
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据我驻新加坡使馆反映,近年来我女歌星正大量涌入新加坡,在形形色色的夜总会卖唱,丧失人格、国格的事时有发生,已引起当地公众和舆论界的关注。其中,一些经办此事的新加坡经纪人持我公证处出具的歌星公证书及我有关省文化厅出具的同意赴新演唱的证明到我驻新使馆办理认证手续。有些证明的受文单位居然写明是新加坡移民局,落款处盖着我有关省文化厅的公章,这是外事纪律所不容许的。
对此,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所属各司局、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地文化厅(局)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察部等六单位《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利用劳务输出等非法移民和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的通知》(监发[1994]3号),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餐饮及色情场所和变相色情场所演出。对涉嫌从事此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拒办手续,并及时查明情况,向上级和监察机关报告。同时要积极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二、文化部所属各单位、各地文化厅(局)及有关部门在发放歌手及其他演员演出资格证件时,要注明:“此件对外无效”。如要办理出国演出,必须按正常途径报批并严格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