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8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中几个问题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司公字第003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关于“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国家教委外事局,现答复如下:

一、 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应根据国家教委、司法部(87)教外综字第686号《关于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的通知》办理。


二、 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可按你处意见办理,即:(1)如选派单位是县级或低于县级,甲方签字人应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保证人的职务和职称条件可不作硬性要求,但必须是本单位公职人员。(2)保证人在当保证人期间出国的,除临时出国者外,均可要求调换保证人。关于一人能否同时担保几个出国人员问题,我们已向教委提出修改建议,在原规定未修改以前,应尽量避免一人同时担保几个出国人员的保证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