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文日期1995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5〕075号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粮食厅(局):
随着国家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粮食供应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要求“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所需口粮,由粮食部门保证粮源和供应主渠道。”的精神,为了做好监狱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粮食供应,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行就近定点供应。对在监狱服刑罪犯和劳教所在教劳教人员所需口粮,由各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粮食部门,实行就近定点供应,以保证监狱、劳教所能就近买到粮食。
二、 粮食部门要保证粮源。根据监狱、劳教所用粮需要,积极组织粮源,保证供应囚粮和劳教人员口粮,避免发生脱销断供现象。
三、 加强管理。根据“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精神,监狱罪犯和劳教所劳教人员口粮供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粮食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协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