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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司法部关于严禁滥用犯人和劳教人员外出搞生产经营的通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5〕司发劳改字第197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目前,劳改、劳教单位普遍实行了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在提高改造质量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违反监管和管理制度,随意派犯人和劳教人员外出采购物资,开业经商,联系生产业务等,致使犯人和劳教人员脱管失控,甚至造成犯人和劳教人员脱逃。

(略)

对在押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必须严密监管和严格管理,防止发生脱逃,历来都有明确规定,但近来少数劳改、劳教单位思想麻痹,无视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滥用犯人和劳教人员外出搞经营、包工等活动,连续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使劳改、劳教单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既搞活经济,又做好监管和管教工作,杜绝犯人和劳教人员脱管失控等事件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和管理制度,严禁派犯人和劳教人员外出采购物资、联系业务、洽谈生意、签订合同、摆摊设点、走村串巷做买卖、到社会上搞运输等等。


二、 为解决犯人和劳教人员坐吃闲饭的问题,劳改、劳教单位需要外出承包工程的,事先一定要准备好固定的监管和管理场所,有一定的监管设施;配备百分之×的干部和足够的看押和护卫武装,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确保不发生问题。


三、 对于犯人中的科技人员,因特殊需要必须外出的,要派有经验的干部带领,并要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意外。对参加监(所)外工程劳动的,一定要挑选那些刑期或劳教期短,表现好的犯人、劳教人员参加,并严加控制。重刑犯、累犯、惯犯、反改造尖子和有逃跑危险的犯人、劳教人员一律不得外出劳动。


四、 要对广大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进行一次政策法律教育,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切实纠正少数干警与犯人、劳教人员拉拉扯扯,吃吃喝喝,甚至住在犯人家中等严重违犯纪律的问题。今后,凡因玩忽职守,造成犯人和劳教人员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请各地接此通报后,对近来使用犯人和劳教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情况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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