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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瑞士和委内瑞拉两国对公证书要求事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7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司公字第94号

施行日期1987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领认函(1987)75号函告:凡送往瑞士使用的公证书,均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瑞士驻华使馆认证,并附法译文或德译文。另外,凡申请去委内瑞拉定居所需的出生、健康证明,公证时均需将出生和体检表原件附上;办理结婚公证书,以证明结婚证印章属实的方式出具,如结婚证是影印件,还需公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如结婚证遗失,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所有送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公证文书均需附西班牙文译文。

请将上述规定告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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