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126号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提高了公证员的准入条件,对于加速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今年全国公证系统共有1708人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有85人。现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担任公证员职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公证处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执业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任命为公证员,并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公证员执业证》。
二、 为多渠道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员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公证系统以外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自愿从事公证工作的,要积极鼓励,并为他们进入公证队伍提供方便条件。
三、 请各地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需要参加执业前培训的人员名单报中国公证员协会业务部。联系人:樊江宁;联系电话:(010)65211466。
四、 各地新录公证员的任命决定及时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