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128号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司法部、人事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司发通〔2000〕1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实践当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疏通“出口”,现就进一步贯彻《暂行办法》,做好清理辞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辞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清理辞退人民警察队伍中不合格人员,对于纯洁队伍,提高队伍的素质,增强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早在1999年4月中央就明确规定:要切实疏通政法队伍的出口,对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或责令辞职。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又专门召开会议,对清理政法队伍中不合格人员的工作进一步做出了部署,要求严格按照中央指示精神,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把政法队伍中不合格人员坚决清理出去。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力量。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是应当看到,队伍中确有极少数人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宗旨意识不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的甚至严重违法乱纪,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如不及时予以清理辞退,势必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严重影响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失。对此,我们一定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做好清理辞退工作。
二、 严格标准,细化程序,认真抓好年度考核
各地要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考核标准和年度考核的程序,认真扎实地抓好年度考核工作。可以将年度考核工作和末位警示、培训交流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辞退。
三、 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解决突出问题
要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些问题解决的条件比较成熟,就优先解决哪些问题。从总体上看,以下几类人员应该作为清理辞退的重点对象:一是违反《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二是严重违反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不符合人民警察录入条件而进入人民警察队伍的。对这些人员,一定要依照有关规定,该开除的开除,该辞退的辞退,该调离的调离。对那些不适应现职工作人员,即对末位警示人员,要通过离岗教育培训,或通过交流、轮岗等形式,使他们能够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四、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清理辞退和思想教育相结合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清理辞退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清理辞退工作作为教育、警示人民警察的过程,使广大人民警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胜任工作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行为准则和违反准则应承担的责任。要通过清理辞退工作,营造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进取,积极向上的氛围。对那些素质较差、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通过离岗培训,使其受到教育和提高,从而为重返工作岗位提供机会。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帮助这些人员,采取切实措施,使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巩固和扩大清理辞退工作的成果。
五、 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清理辞退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理和辞退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进一步学习贯彻《暂行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指导。要积极主动地同组织、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经常交流情况,争取更大支持,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清理辞退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清理辞退工作,涉及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任务,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以便不断充实完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使清理辞退工作真正在队伍建设中发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把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