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92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2〕17号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 岗位津贴的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0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 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 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