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7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盐田港保税区建设方案的请示》和《关于盐田港保税区建设修改方案的请示》(粤府函〔1994〕164、〔1995〕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深圳盐田港设立盐田港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要充分发挥盐田港的优势,以发展转口贸易和仓储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使盐田港逐步成为华南重要的国际中转港。
二、 盐田港保税区设在盐田港区中部。首期开发0.85平方公里,以盐田港大道为界分为南北两片。南片位于港区25米大道以南、40米大道以西、二期集装箱码头场地以东、集装箱码头岸壁延伸线以北的场地内,面积约为0.17平方公里;北片位于盐田港大道以北、明珠大道以西、盐田路以南、南山大道以东的场地内(不含已转让给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10万平方米场地),面积约为0.68平方公里。南北两片以全封闭高架专用通道相联。盐田港保税区二期工程待深圳港口总体规划确定后另行研究。
三、 保税区四周应按海关要求设立隔离设施,并经海关总署检查验收后方可启用。
四、 保税区由海关负责监管。九龙海关应比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对盐田港保税区监管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五、 关于盐田港保税区所需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由你省另文报批。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