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夏时制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 1987年夏时制定于9月13日星期日凌晨2时结束,届时将钟表从2时拨回到1时。广播电台等报时单位报时,应将“北京夏令时”改称“北京时间”。各地方和铁道、民航、交通、邮电、广播影视、气象等部门,应提前精心安排好各项工作和生产活动。

二、 从1988年开始,今后每年全国夏时制的起止时间定为:4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凌晨2时开始(届时将时针拨到3时),9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凌晨2时结束(届时将时针拨回到1时)。每年夏时制起、止之前,各地方、各部门应提前安排好各项工作,各新闻单位应提前提醒人们在时间转换时注意拨表。国务院办公厅不再年年发此公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