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12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98号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大安港为国轮外贸口岸的请示》(吉政文〔1990〕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大安港口岸,只限办理我国籍船舶的外贸运输业务。
二、 同意大安港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三十九人,其中卫检十二人、动植检十二人、商检十五人。边防、海关不单设机构。边检工作由同江港边检部门负责;海关检查工作由长春海关负责,具体事宜由海关总署研究确定。港监、船检和口岸办人员属地方编制,由地方解决。中国银行编制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以上增编人员均从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 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设施的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 大安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