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4]司公字13号
施行日期1994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悉通过EMS特快专递渠道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受阻。今后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向海基会寄特快专递副本的,可按当地特快专递的渠道寄送。今后不论采用什么渠道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除按特快专递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外,每件副本再向当事人收取本省内的邮寄、手续费等55元(与原收费标准未变,过去是与快寄费一并收取的),公证处仍留20元,其余上交省(市、区)公证员协会。关于邮寄副本的有关问题,仍按原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