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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按当地情况向海基会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4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4]司公字13号

施行日期1994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悉通过EMS特快专递渠道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受阻。今后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向海基会寄特快专递副本的,可按当地特快专递的渠道寄送。今后不论采用什么渠道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除按特快专递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外,每件副本再向当事人收取本省内的邮寄、手续费等55元(与原收费标准未变,过去是与快寄费一并收取的),公证处仍留20元,其余上交省(市、区)公证员协会。关于邮寄副本的有关问题,仍按原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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