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0年09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0〕司律公函049号
施行日期2000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哥伦比亚驻华大使馆对我公证书提出新要求事》(领八函[2000]92号)函告:哥伦比亚大使馆于8月初先后照会该司,对我公证书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具体为:
一、 我公司、企业和商业团体如委托哥伦比亚个人或合法机构作为其在哥的代表或代销产品的合作伙伴,必须提交委托书公证书和营业执照公证书。营业执照公证书中应说明该公司、企业或商业团体的合法性、设立目的及所在地;委托书公证书中的签字人应身份合法,一般与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上述两种公证书均应办理我外交部领事司及哥伦比亚驻华大使馆的认证。
二、 我公民的出生、未受刑事处罚和结婚公证书中应当粘贴当事人的照片。否则,哥伦比亚驻华使馆将不予认证。
请将上述要求尽快通知各有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