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公字第130号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厅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85)黑司公字第21号《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张贴照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是两种不同的公证事项,上述来函标题不妥。一些公司、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申办委托书公证书,对促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防止诈骗行为,起到了较显著的作用。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书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同意你厅意见,可将受托人的照片贴在委托书左下角(位置同试行格式第一式之二),加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公证处根据公证书试行格式第四式另纸出具公证书,然后将委托书放在公证书前面,装订在一起。
此外,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关单位所发的工作证和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一般不需公证机关再出具身份证明。对当事人申办身份证明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你处可将这方面的情况函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