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72号
施行日期2005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的顺利实施,及时为司法机关、公民和组织提供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名册》),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司法部定于 《决定》施行前,由各司法厅(局)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作依据
编制《鉴定名册》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政策规定是:
1.《行政许可法》;
2. 《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可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施准入管理等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52号);
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30号)。
二、 工作范围和办法
1.对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 《决定》规定,统一进行重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部分鉴定事项符合条件的,按其符合部分编入《鉴定名册》;基本不符合条件的,暂缓编入《鉴定名册》。
2.对于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实际上已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依其申请,应按照新设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和条件,优先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3.对于新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按新设机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符合 《决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4.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尚未处理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于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可编入《鉴定名册》;对在9月30日前尚未作出处理的,暂不编入《鉴定名册》。
5.对于外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商投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在没有相关规定前,不予受理;对于未经司法厅(局)审批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对于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人、财、物方面仍存在隶属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
6.对于原经司法部审批设立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重新审核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
7.对于上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于9月30日前完成重新审核或新设登记的,统一编入2005年度《鉴定名册》,予以公告;10月1日后完成审核登记的,及时公告,适时编入下一年度《鉴定名册》。
三、 工作步骤和时间
1.第一阶段:司法部和各司法厅(局)向社会公布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工作的有关事宜。
2.第二阶段:各司法厅(局)按本通知规定,严格依法审核,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3.第三阶段:各司法厅(局)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鉴定名册》(见司发通〔2005〕65号《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于9月30日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报刊及政府网站上公告,并将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报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备案。司法部适时在《法制日报》和《中国普法网》上向全国统一公告《鉴定名册》。
四、 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 《决定》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司法厅(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全面准确地把握 《决定》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周密安排有关工作,确保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任务的顺利完成。
2.严格管理,规范提高。要参照 《决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清理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切实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和公信力;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要鼓励、支持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和建设力度,规范技术管理工作,逐步达到检测实验室的标准要求,增强鉴定能力,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3.及时请示、加强协调。各司法厅(局)要及时向当地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同时要主动与政法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良好的协商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行政主管职能作用,为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各地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涉及管理体制调整等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妥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示。
司鉴办联系人:孙业群 吴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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