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2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2〕146号
施行日期2012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报批稿)的请示》(环发〔2012〕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 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 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区域性大气污染问 题突出,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以 解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问题为重 点,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强 化多污染源综合管理,着力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 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13%、10%,可 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 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京津冀、长三角、 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工作全面开展,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 高。
四、 重点区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 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 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纳入年度工 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多 元化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釆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
五、 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 育,引导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国务院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