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近年来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草原面积近60亿亩,约占国土面积的40%。草原是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主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之一,也是广大牧民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依托。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事关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2014年1月和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内蒙古和青海调研时,对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对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着力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这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印发了《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明确了草原休养生息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农业部印发了《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发布了《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推动构建草原产权制度、保护制度、监测预警制度、科学利用制度、监管制度等五大制度体系;组织开展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草原资源承载力监测、草原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多项制度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将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纳入各省(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二是着力落实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责,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实施工程项目、开展督导检查等措施,深入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部和农业部自2011年起,在13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措施,调动了广大牧民群众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6年启动实施了新一轮补奖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容进一步优化。截至目前,中央财政草原补奖资金投入超过1200亿元,实施草原禁牧面积12亿亩、草畜平衡面积26亿亩。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草地治理等五大工程,重点治理陡坡耕地、退化沙化草原、已垦撂荒草地和石漠化草地。党的十八大以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70多亿元,完成草原治理任务超过10亿亩。环境保护部在全国建设各类草原自然保护区41个,面积达2481万亩。国家民委牵头开展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这些政策措施各有侧重、相互配套,协同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是着力推进依法治草。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强化草原法制建设,扎实开展草原执法监督工作。在全国人大环资委指导下,农业部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工作,深入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农业部修订了《草种管理办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取消下放草种进出口等4项审批事项,简化了草种经营许可等审批手续。内蒙古自治区修订了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对基本草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目前,我国草原管理工作已有1部法律、1部司法解释、1部行政法规、5部部门规章和13部地方性法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各有关地区和各级农牧部门创新草原执法方式,采取省、市、县纵向联合执法,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横向联合执法,督办查处重点难点案件,加大对重大案件和高发案件的打击查处力度。2013年以来,全国共立案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9万余起。不断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00余起。同时,加大草原保护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月等活动,从2013年起每年对典型犯罪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对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作用。
四是着力促进草牧业转型升级。2014年10月,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题研究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作,明确了草牧业的发展思路和重点任务,提出要加快构建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按照这一部署要求,农业部在全国启动37个草牧业发展试验试点,在青海设立全国生态畜牧业示范区;会同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在内蒙古开展草牧业科技示范,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草牧业发展模式;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粮改饲”等项目,加强草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适用生产经营技术,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各有关地区按照“以草定畜、增草增畜,舍饲圈养、依靠科技,加快出栏、保障供给”的思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快转变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现代草牧业,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2016年,13个草原牧区省区的牛、羊肉产量分别达到420.4万吨和317.3万吨,比2010年分别增加11.2%和15.7%,为保障畜产品市场供给和促进牧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五是着力提升草原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国务院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草原防火工作。各地各部门强化运行机制,加强物资储备,不断提升草原火灾、鼠虫害等综合防控能力。每年组织开展草原灾害防控应急演练和督导检查,加强草原灾害监测预警,在关键时节启动灾害应急值守制度和灾害零报告制度。截至2016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草原防火机构达1148个,应急队伍7000余支,专兼职扑火人员19万多人,较2010年底均有大幅增加。全国建成各级草原防火指挥中心36个,防火物资储备库79个,年均出动火灾隐患排查人员近2万人次,火灾24小时扑灭率保持在95%以上。近年来,草原火灾发生次数与受灾损失一直处于历史低位,草原火灾受害率与重特大草原火灾发生率分别控制在3‰与3%以内。草原生物灾害绿色防控取得积极进展,草原鼠害、虫害的绿色防治比例逐年提高,目前已分别达到80%和50%。
总的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成效显著,草原涵养水源、保持土壤、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增强,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势头得到初步遏制。监测结果显示,2016年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54.6%,较2010年提高3.6个百分点;天然草原年鲜草总产量10.4亿吨,较2010年增加3.7%,连续6年保持在10亿吨以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44%,草原生态已恢复到接近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41.3%,创有监测记录(2011年)以来的历史最高值。青海三江源地区草原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量增加28.4亿立方米,湿地面积增加104平方公里。
二、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草原具有生态生产双重功能,人草畜都是草原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受自然、地理、历史和人为活动等因素影响,草原生态保护欠账较多,人草畜矛盾依旧存在,统筹草原环境保护与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难度大,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草原地区自然条件总体比较严酷,降雨少、蒸发量大、积温低,青藏高原部分地区黑土滩问题严重,部分典型草原仍存在退化的风险,草原鼠虫害、火灾、旱灾等灾害频发。近年来,我国草原鼠害危害面积年均在4亿亩以上,虫害危害面积在2亿亩左右。草原火灾时有发生,2016年全国草原火灾56起,累计受害草原面积55.4万亩。内蒙古自治区东部连年干旱,近1亿亩打草场丧失了打储草功能。总的看,虽然近年来草原生态系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整体仍较脆弱,处在不进则退的爬坡过坎阶段,草原生态安全仍是国家生态安全的薄弱环节。
二是草原违法案件多发常发。一些地方在草原上乱开滥垦、违法违规开矿、随意挤占草原修建厂房和旅游点现象突出。据统计,2016年全国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破坏草原面积13.74万亩。其中,非法征占用草原问题突出,发案数量达到160起,破坏草原面积4.54万亩。特别是一些大型采矿项目,征占用草原面积大,对草原生态系统破坏严重。
三是牧区生产经营技术水平较低。草原牧区大多属于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制约了产业转型发展和生产效率提升,不利于草原生态保护成果的巩固和扩大。一方面,养殖技术水平不高,一些牧区半牧区的家畜饲养仍“靠天吃饭”,集约化标准化养殖比重低,牲畜生产效率低,养殖效益差。特别是在一些高寒易灾牧区,牲畜“夏饱、秋肥、冬瘦、春亡”的怪圈仍未根本打破。另一方面,产业化水平不高,草牧业龙头企业少,现有的企业和合作社辐射带动能力不足,难以推动生产经营向专业化和商品化发展,牧民转产就业渠道窄,还没有摆脱“人口增长-牲畜扩增-草原退化-效益低下-增收难”的困境。
四是草原监督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机构队伍方面,目前草原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较为薄弱,机构小、人员少,与草原重要的生态地位和作用不相匹配,难以适应当前繁重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管理能力方面,目前尚未建立草原调查统计制度,实际工作中仍沿用上世纪80年代末第一次全国草地资源调查数据,在落实草原承包、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等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开展精准化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 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面上治理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自然修复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深入推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措施,实施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治理退化沙化草原,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推动形成人草畜和谐发展的新格局。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落实好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各项改革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围绕“源头保护、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草原资产产权、监测评价、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生态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等制度。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展全国草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摸清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质量变化等情况。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实施好《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和《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强化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落实资源管控措施,确保2020年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的目标如期完成。
二是加强草原资源精细化管理。组织开展新一轮草原资源清查,全面摸清草原面积、类型、质量、利用现状等。指导督促京津冀区域及全国268个牧区半牧区县等重点地区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查,其他地区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查,为草原改革任务落地提供坚实基础。整合建立草原大数据中心,加强草原数据采集、资源管理、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综合执法等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草原信息化管理水平。修订《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科学界定草地、林地、耕地的概念范围,合理调整“未利用地”内涵。开展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妥善解决“一地多证”、“林草矛盾”等问题。
三是强化草原法制建设。配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研究完善草原生态文明关键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草原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解决现有草原违法案件处罚依据不充分、处罚偏轻等问题。推进《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立法步伐,依法严格划定基本草原,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可能威胁草原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强化草原监理体系和村级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改善装备,提升能力。组织开展“大美草原守护行动”,严厉打击乱垦滥挖等破坏草原行为,加大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曝光力度。
四是实施好强牧惠牧政策。加大对草牧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综合考量草原面积、牧草产量和牛羊肉价格等因素,稳定和完善草原补奖政策,在保护草原的同时,提高牧民政策性收入。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等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加大草原修复力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完善落实补助政策。指导各地根据草原植被恢复情况,合理调整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的范围和面积,确保禁牧封育成效,有序实现草原休养生息。进一步加强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
五是推进现代草牧业发展。落实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加强牧区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人工种草和节水灌溉饲草料地,繁育推广牛羊良种,强化基础母畜饲养扩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展适度规模的标准化集约化养殖。培育现代草原畜牧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升产、加、销一体化程度,促进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利益合理分配,实现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双赢。继续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同时,继续支持发展草原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设置草原管护公益性岗位,探索建立草原地区牧民参与矿藏开发的利益共享机制,不断拓宽牧民的转产就业渠道,减轻对传统草原畜牧业的过度依赖。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实施监督和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全国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提升草原保护建设水平,增强草原牧民获得感,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