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司律公函036号
施行日期2001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如何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办理公证的请示》[2001]闽司证字第066号函悉。你处请示中反映:有关单位因虑及当前社会上伪造证书情况,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不予采用,而要求由国内公证处对其办理有关公证以确认其真实性。你处提出两种解决意见并请示如何办理。对此,经征求外交部领事司意见,现做如下答复:
一、 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与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我公证处不宜办理此类以确认其真实性为目的的公证。如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的真实性有疑义,应通过其它途径核查。
二、 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而无中译文的外国公证书,公证处可以办理其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公证。但应当明确此类译文公证不具有证明外国公证书真实性及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效力。
对外国公证书的翻译应当符合对涉外公证书的翻译要求。
此复。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