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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6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5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31号

施行日期2005年05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不久前,中央召开了第二次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周永康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及会议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增强做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司法部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第一次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33号文件),结合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些长期滞留在司法部机关门前和北京的上访人员被劝返,一批陈年积访得到了妥善处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了上访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行政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人员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当然,也必须看到,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初信初访量呈逐步上升趋势,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复访解决难度较大,随着司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产生新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增加,等等。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形势总体上仍然不容乐观。面对新的形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信访工作者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贯彻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及这次会议精神,按照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发扬前一阶段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切实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继续抓紧抓好,为维护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大好形势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 紧紧围绕“事要解决”,继续做好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有效化解矛盾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司法行政系统仍然积留了一批信访问题,这些问题一般经历时间较长,涉及面广,原因复杂,解决难度大,是系统内引发重复访、到省进京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信访工作部门要完善和规范劝返工作机制,巩固、扩大第一阶段的成果,坚持做到“人要回去”。对第一阶段清理出来的案件,已经处理的要认真组织核查,切实做好上访人员的息诉罢访工作;尚未处理的要抓紧处理,并及时上报结果。对于已经清理出来的不是司法行政系统一个部门能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办法;对不属于司法行政系统负责的信访案件,要尽快交有关部门办理,力争这些案件在今年5月底之前基本得到妥善处理,实现“事要解决”的工作目标。


三、 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上访的发生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及时发现问题、了解情况,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从而避免和减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本系统、本单位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摸清存在的矛盾纠纷的底数,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类排队,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综合采取经济、行政、法律和思想教育等各种手段,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有效化解。要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掌握本系统、本单位的上访信息,并区别情况及时果断处理,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


四、 妥善处理初信初访,有效防止产生新的重复访案件

及时有效地处理初信初访问题,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始发阶段,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甚至酿成重复访及群体性事件,至关重要。去年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初信初访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对于新出现的信访案件,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有效地予以化解,坚决避免来信变成来访,初访变成重复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守土有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发生初信初访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当事人的要求合法合理而本单位又可以解决的,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于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解决,或者上访没有道理的,要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当事人的继续上访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以便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上访问题扩大、升级。


五、 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努力提高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法律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结合学习贯彻中办发〔2004〕33号文件,认真抓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在全系统和面向社会宣传《条例》和中办发〔2004〕33号文件,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和中办发〔2004〕3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熟悉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事,切实做到依法依《条例》接访处访。要根据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实际,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重点是根据《条例》的规定,修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受访事项受理登记和转送制度、听证制度、督查督办制度、案件终结制度、干部考核奖惩制度等,努力推进全系统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六、 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领导包案制,各级领导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老大难信访案件,要亲自动手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办,督促下级和基层单位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对于重大、疑难的信访突出问题,上级机关要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和督促问题的有效解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发现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访问题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关心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做好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妥善处理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实施改革和推进工作中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效维护干部职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要进一步加大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力度,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服务水平,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法律服务,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信访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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