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5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7年9月7日 司发通[200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解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排除执法干扰,优化执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执法监督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政法〔2007〕18号)精神,现就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活动的监督提出以下要求。
一、 认真做好司法行政系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处理工作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处理,是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个案评查,能够有效促进信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司法行政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处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越级访、重复访等非正常访案件,特别是赴省进京非正常访案件上。评查中发现案件有问题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范围的,应责成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再派出督查组督促解决问题到位、查究责任到位;案件办结后,要对报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群众是否满意,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结案的意见。对评查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执法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治理。
二、 健全案件交办督办制度,认真开展执法监督巡视
案件交办督办和执法监督检查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完成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案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督办案件,本级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督办的重要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重点案件,司法行政干警涉嫌违法犯罪的重点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交办督办的其他案件。要建立完善交办督办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办案督导,确保交办督办案件按要求、按时限办结。对久拖不办、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批评,必要时派人实地督导。对办案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得力、问题解决不彻底,甚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情节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通过明查暗访、社会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执法检查,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状况、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基本反映,发现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等。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真正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
三、 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当地政府实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和特点,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加强和改进执法考评工作,重点考评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公开、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情况,包括信访率、息诉罢访率、案件公开听证等情况;贯彻党的重要执法政策情况;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等。要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执法单位负责人,对执法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予以追究。要把执法绩效考核与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创先争优、立功受奖、晋职晋级联系起来,努力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要把执法质量考评与执法档案建设、执法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完善执法档案的基础上,广泛利用信息手段的优势,实现考评工作的日常化、便捷化。要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50号),加强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四、 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申请材料,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和寻求救济的途径,妥善处理。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申请材料,要及时立案并依法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落实,切实加以整改,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