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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保密局,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2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保密局,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总政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和国家保密局有关加强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保密管理的意见,现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保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局应分别与同级保密局共同组成一个3至5人的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保密工作小组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工负责国家司法考试中的保密管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积极协助考试主管部门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试卷的命题、印刷、运输、保管、交接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和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二、 司法部和国家保密局组成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监督、指导全国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对全国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司法部组织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三、 各省(区、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考区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试卷的存放保管场所及其保管人员,监督、检查试卷的交接、运送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四)在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并及时组织查处,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五)对加强和改进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保密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保密局,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总政司法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相互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和措施,扎扎实实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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