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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6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日期1996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6〕154号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妇女联合会:

保障妇女的合法利益,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社会上仍存在着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非法拘禁妇女、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歧视、虐待、遗弃妇女,残害女婴,拐卖、绑架妇女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妇女在财产继承、责任田分配、宅基地划分等财产权益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其中有些妇女则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办不起公证,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的精神,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法律服务机构应把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应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妇女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为符合条件的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三、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控告、申诉、检举,不得推诿、无故拖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要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四、 各级妇联组织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主动介绍本地区妇女工作的状况,提供本地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对本地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各法律服务机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


五、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组织评选、表彰在该项工作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司法部、全国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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