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1999〕8号
施行日期1999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9〕137号《关于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请示》收悉。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的法定办公场所一致。
二、 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增设执业场所的,适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