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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6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1999〕8号

施行日期1999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9〕137号《关于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请示》收悉。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的法定办公场所一致。

二、 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增设执业场所的,适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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