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6〕第35号
施行日期2006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转发你们。
为尽快规范各地司法鉴定收费行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尚未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有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文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规范本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