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文化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3]司公函015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管处,文化厅(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近来,我国公民为出国或其他缘由申办从事演唱工作的公证书。经研究认为可以为其办理演唱经历公证。具体程序和方式是: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供县市以上文化局出具的证明某人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地歌厅从事演唱工作的证明,在证明的左下方贴本人二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印章。公证处证明该证明上的印章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