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团体规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
案例一 内部规定并非挡箭牌 延长产假政策须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女职工产假待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江苏省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组建了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律师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联合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选取职工人数多、劳动关系复杂的企业,通过查阅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询问职工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在查看某热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休息休假规章制度时,发现“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的规定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延长产假的相关规定。专项服务团队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督意见书),指出相关内部规定损害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休息权,要求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进行整改。
公司收到监督意见书后立即整改,修改了有关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专项服务团队通过跟踪回访,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企业要健康稳健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用工风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产假制度是保障生育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和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支持生育的良好环境。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许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延长了女职工产假,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对执行女职工延长产假的制度予以规避。本案中,工会组织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通过“法律体检”,全面了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未按规定落实产假延长制度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推动产假新政在“最后一公里”落实落地,切实发挥了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 女职工“三期”受保护 用人单位解约莫任性——孟某某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女)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2020年5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以疫情期间不便续签为由,未再次签订合同。孟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照常发放。2022年9月孟某某怀孕后,公司通知孟某某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其座椅撤走,拒绝其打卡上班,孟某某遂向吉林省总工会求助。
吉林省总工会核实情况后,立即联系公益合作心理咨询师帮助孟某某疏导情绪,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介绍劳动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建议孟某某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受孟某某委托,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和值班律师与公司多次沟通,告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向孟某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孟某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人民币13.76万元。在与其他职工了解情况时,省总工会得知还有17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之续签,据此向公司出具纠正意见书,公司立即整改,与其余17名职工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在劳动领域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仍然存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其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履职,及时介入,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服务,代表其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合理经济补偿,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了女职工“三期”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诽谤妇女扰乱网络秩序 依法严惩传递司法正义——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自2021年5月起在“今日头条”平台上以“飞哥在东莞”的社交账号编造小故事吸引粉丝,增加流量,借以帮助其开展地产销售工作。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小红书”平台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我与外公的日常”贴文中的图片,下载并编发“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不实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载、讨论,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此外,吴某某还曾以上述手段捏造不实信息,对被害人闵某进行网络诽谤。
本案引发了较大网络热度和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发后,公安机关即以公诉案件立案,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网络造谣、诽谤、侮辱行为极易形成热点,迅速发酵成为网暴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案中,吴某某选择不特定的妇女作为侵害对象,侵犯了被害人的名誉权,同时大量低俗性评论的传播,撕裂社会信任,引发公众恐慌及社会安全感降低,亦对社会风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进行审判,展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现实生活扩展到网络生活,更加全面、立体。同时,本案的宣判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案例四 前妻要回土地于法有据 法院公允分割定分止争——杨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女)与张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某将户口迁至张某某户内。2009年颁发的张某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5人,杨某某系承包共有人之一,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8.27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7月,杨某某与张某某调解离婚,但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离婚后,杨某某的户口仍在前夫张某某户口所在村,在其他村也未取得承包地,杨某某向张某某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但张某某认为离婚后前妻没有资格要回承包地,故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向张某某释明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规定,认定杨某某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季种植的农作物收获后十日内,将家庭承包的8.27亩土地中的1.65亩交由原告杨某某承包经营,承包地块的坐落由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受“妻从夫居”传统婚嫁习俗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后往往将户口迁至婆家,一旦离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可能被前夫家独自占有经营,或被村集体收回,依法享有相关权益面临现实困难。本案中,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前夫将家庭承包地中属于前妻的部分交由前妻承包经营,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整承包地块坐落。该案对于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离异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推动实践中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五 公开贬损女性影响坏 检察公益诉讼来撑腰——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上海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美容店张贴的两张海报中将未脱毛女性隐喻为猩猩,引发舆论关注,相关微博播放量达178万余次,众多网友留言称该海报存在物化女性、贬低女性、制造身体焦虑的嫌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该违法广告线索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查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益受损的事实,与负有广告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磋商,要求其督促涉案企业立刻停止侵害行为,全面整改线上线下各种载体发布的违法广告。市场监管局之后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确认涉案广告已全面下架。就涉事企业贬损妇女人格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同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以及涉事企业共同参加。听证会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企业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3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由企业方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作出守法从业承诺,该磋商协议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裁定有效。2023年9月12日,涉事企业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涉事企业为推广脱毛美容项目,在广告画面中将“多毛体态”的女性隐喻为猩猩,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查处企业广告违法行为。同时,运用民事法律规则要求企业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消除违法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以“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守护公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风尚。
案例六 滥用药物有损身心健康 源头治理共护祖国未来——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长期服用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情况报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数字检察分析发现本地多起类似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右美沙芬”滥用情况,并查实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销“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监管力度,并推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
为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加强案件指导,建议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被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案是检察机关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个案过程中,主动应用数字思维,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案例七 少女沉迷网络难自拔 律师依法维权护幼苗——佳佳诉某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少女佳佳(化名)自2020年7月以来,自行下载注册某公司运营的网络APP,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网络APP上购买虚拟币、打赏等。由于佳佳以在网上找心理咨询师治疗为名向家人索要“咨询费”,父母并不知情,直到佳佳因抑郁症复发住院治疗,才了解到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佳佳在该网络APP上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元。佳佳的父母认为公司未尽监管义务,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发现该APP存在实名注册制度落实不严、实时监管手段薄弱、主播恶意诱导打赏以及聊天内容中大量涉低俗暗示语言等情形。同时,佳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佳佳的父母对其高额打赏行为并不知情,21万元的打赏显然也超出佳佳的认知范畴,故其父母要求退还钱款于法有据。明确案件基本事实后,承办律师固定证据,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返还网络消费款项,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本案经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将全部充值打赏钱款悉数退还给佳佳父母。
【典型意义】
当前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极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本案为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未成年人网络高额消费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额较大,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承办律师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办案思路,通过多轮庭前谈判、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等方式,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消费款,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 夫妻扶养义务不容推脱 维权保障解决后顾之忧——袁某诉柏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某(女)婚前患有癫痫,2009年4月与柏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4月,袁某被医院诊断为癫痫伴发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无法工作。袁某患病后,丈夫柏某既不从生活上予以照顾,也不给予生活费,袁某靠低保维持生活。2018年柏某因房屋拆迁分得两套住房,柏某独自搬至新房居住。因配偶取得两套住房,袁某丧失低保资格,失去生活来源,靠亲属接济照料。2021年7月,袁某烧水时癫痫发作,造成身体大面积烫伤。袁某家属及社区多次与柏某沟通,柏某始终对袁某不管不问。为妥善解决袁某未来生活问题,袁某家属意欲为袁某提出离婚,向湖北省黄石市妇联求助。
黄石市妇联高度重视,及时与黄石市妇女儿童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对接,为袁某提供维权关爱服务,指派三名法援律师分别代理宣告袁某无民事能力案件和离婚诉讼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到袁某所在社区及就诊医院调查取证,向法院申请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法院判决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袁某的弟弟袁某江为袁某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接受袁某江的委托,代理袁某离婚诉讼事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柏某所在地法院请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柏某支付袁某扶养费及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于案件证据充足、庭前准备充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判决书,判决支持袁某的离婚请求,孩子归柏某抚养,袁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判决袁某分得夫妻共同房产一套,柏某支付袁某生活困难补助金以及赔偿款人民币7.5万元,目前执行款已给付完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受援人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残疾妇女,同时婚姻生活不幸,丈夫对其未尽扶养照顾义务,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妇联组织接到求助后迅速反应,指派三名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委派后,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明确办理思路,分步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认定受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其监护人,并帮助受援人解除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为其争取到房产和一定数额的补助金及赔偿款,为她未来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基础,切实维护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妇女遭受家暴遇困境 多元救助帮扶暖人心——方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方某某(女)与徐某某原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8年10月,两人发生争执,徐某某打伤方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妇联执委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此情况,劝导并帮助方某某向公安局报案。妇联工作人员随后多次入户慰问方某某,了解其生活状况,帮助其依法维权。2020年6月,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罪案时发现方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方某某体弱多病,靠卖小吃赚取基本生活费,两个女儿正读大学,难以全额负担学费及日常开支。方某某与徐某某于2021年12月离婚后,徐某某不愿承担共同债务和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也未赔偿方某某的治疗费用,母女三人生活面临困难。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方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提请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县妇联与县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会商,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对接街道将方某某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其家庭实行动态监测识别;协调民政局将方某某两女儿纳入贫困大学生救助项目,并联系女企业家协会结对帮扶,减轻其家庭负担、保障就学;县妇联根据方某某实际情况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县红十字会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方某某母女三人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引导其走出家暴心理阴霾。2023年初,在常态化回访中了解到因房东清房,母女三人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况,县妇联和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接县住建局和街道,紧急为其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到方某某腿脚不便,还为其争取到了电梯房,妥善解决了母女三人的住宿问题。目前,三人生活正逐步改善。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系妇联组织与检察机关对遭受家庭暴力违法犯罪侵害的困境妇女开展司法救助,协调实施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仙居县妇联执委主动走访排查,发现妇女遭受家暴的情况,并推动对家庭暴力的处置。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合力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燃眉之急。为推动解决被救助人后续生活保障问题,妇联组织会同检察机关践行“一次救助 长期关怀”的理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提供低保、就业、就学、住房、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综合帮扶,最大限度帮助家暴受害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传递党和国家的关怀与温暖。
案例十 离婚藏匿孩子不可取 母子相隔千里终团圆——纳某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纳某(女)与马某于2015年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忽某某。婚后马某常因家庭琐事对纳某大打出手,纳某于2020年4月诉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马某得知消息后,强行将5岁的忽某某带走,送至甘肃省白银市老家交由马某父母抚养。因马某不同意离婚且忽某某尚幼,一审未判离。2021年1月,纳某再次起诉,同年7月,康巴什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忽某某由纳某抚养。马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9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文书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并扬言如若申请强制执行,将采取极端手段。
2020年7月,纳某到妇联寻求帮助,鄂尔多斯市妇联安抚疏导纳某紧张焦虑的情绪,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旁听一审、二审。面对马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僵局,帮助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多次协调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同商讨案件执行方案,联系马某工作地青海省西宁市妇联、马某父母生活地甘肃省白银市妇联协助开展纠纷化解工作。2021年11月,为有效推动执行工作,鄂尔多斯市妇联与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组成了联合工作组,决定跨省强制执行。12月初,联合工作组人员驱车1000多公里赶往青海省西宁市对马某开展了执行前的疏导调解工作,并于当日带着马某一同前往甘肃省白银市老家,在工作组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马某将儿子交给了纳某,分别590天之后,纳某终于与儿子团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抢夺、藏匿孩子、拒绝探视和抚养权执行难的案件增多,成为妇女维权的一个难点问题,也给孩子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藏匿孩子、抚养权执行难的案件,地跨内蒙古、青海、甘肃三地,办案难度较大,且被执行人有极端心态和恐吓行为,不安定因素令人担忧。妇联组织切实充当起“娘家人”的角色,全程参与离婚诉讼案件处理,为孩子母亲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并积极对接审判机关受理孩子母亲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立案请求,推动组成联合工作组,积极配合法院跨省执行,最终母子团圆,给历时近两年的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