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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司法部关于公证处不宜应外国法院要求出具公函并在可视电话上作证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7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司律公函04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七月二日(20O1)证政字第022号函悉。对厦门市同安区公证处可否对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案件涉及的公证书的真实性问题应该法院要求出具公函并由有关公证员在可视电话上作证的问题,经研究认为:外国法院提出上述要求是为在我国领域内调查取证。一国法院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另一国领域内调查取证应通过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途径或外交途径进行。因此,公证处不宜应外国法院要求直接出具公函并由公证员在可视电话上作证。

此复。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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