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3.12.31
【实施日期】 2003.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西、广东公安厅法制处:
广西公安厅《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请示》(桂公请[2002]109号)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后被宣判无罪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取保候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不同,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简单地根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认定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违法。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认。
二、 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