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威海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聘任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但没有规定可以聘任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仲裁法》第67条只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并没有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据此,我们认为威海仲裁委员会不宜聘任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