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司律公字01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我驻法国大使馆反映,由于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上无当事人照片,有人以此采用不正当手法进行欺骗。鉴此,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决定,凡发往法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应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证处钢印。
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请及时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