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复〔1991〕5号
公布日期:1991.09.27
施行日期:1991.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失效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