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3〕23号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能否担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请示》(皖司发〔2003〕35号)收悉。经研究,指复如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完善,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的能力、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司法助理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有利于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审判工作的有机衔接,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经研究,同意你厅的意见,即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并按有关规定参与审判工作。原《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不宜担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复函》(〔84〕司发调字第101号)即行废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