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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司法部关于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7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7〕077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加快监所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步伐,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素质,适应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需要,根据司法部的委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决定面向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专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九五”期间,在国家高等教育规模已经限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受计划限制,工学矛盾小,投资少,针对性强,质量有保证的优势,委托全国考委开考监所管理专业是尽快改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结构,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的有效措施。各地司法厅(局)及监狱局、劳教局要根据全国考委和司法部《关于开考监所管理专业和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自考学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司法行政系统干警“九五”培训规划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五六八工程”的目标,高度重视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的开考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一项大事抓实抓好。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统筹安排和组织现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和职工以及有志于从事监狱、劳教工作的其他人员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今后拟在开考专科段的基础上,委托全国考委适时开考本科段。


二、 要将自学考试作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进行学历教育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充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它既是对监狱、劳教干警进行高等学历教育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形式,也是对在职干警、职工进行职业(岗位)业务培训的主要渠道,还是今后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实施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地司法厅(局)和监狱、劳教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加大投入,从组织机构、制度措施上确保自学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要切实加强对监所管理专业开考工作和助学辅导的组织领导。司法部成立由教育司、监狱局、劳教局等部门组成的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归口管理的要求,按照发挥教育职能部门、用人部门两个积极性和依据部内各司局职能分工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教育司负责与全国考委的联系和其他管理工作;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发动生源和自学、助学与辅导的组织管理工作;委托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和各地监狱警校以及监狱、劳教所的培训机构组建三级助学机构,具体承担和实施助学辅导工作。各地司法厅(局)也要相应成立由司法厅(局)教育处、监狱局和劳教局政治部(处)组成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办公室,并根据全国考委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能分工,由司法厅(局)教育处主要负责对外协调与考委等部门的工作和联系;由监狱局和劳教局主要负责发动生源、组织报名和助学辅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 个人自学和部门助学辅导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切实抓好。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狱、劳教系统的“三级培训网”开展此项工作,即由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助学辅导指导工作,由各地监狱警校和干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助学辅导工作,各个监狱、劳教单位的干部培训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自学辅导工作。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在助学辅导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要按照全国考委的要求,在考辅分离的前提下配备优秀教师,精心组织,确保助学辅导质量。各司法厅(局)在考点设置上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当地考办的理解和支持,本着达到规模和方便考生的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具体提出考点设置的意见。

各地司法厅(局)和监狱局、劳教局要调动教和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加速监狱、劳教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五、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对参加自考学习的学员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确保考风、考纪和学习、考试质量。对违反考场纪律者,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考试机构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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