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保证部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中央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廉洁从政,率先垂范,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司法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干部政策和有关规定,选拔党性强、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到自己身边工作。对秘书、司机人选,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注意走群众路线,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秘书、司机到领导身边工作前,分管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组织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同时,要经常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切实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执行中央关于省(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也不得为他们提供任何形式的方便条件。不得允许配偶、子女在监狱、劳教单位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允许配偶、子女为罪犯、劳教人员办理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疏通关系;不得允许配偶、子女未经考试合格而申领律师、公证员资格及执业证书;不得允许配偶、子女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基建材料或介绍施工队;不得允许配偶、子女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各类装备的购销工作。
第五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自己,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要教育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奉公守法,不得利用部级领导干部的职权和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打着部级领导干部的旗号为自己办私事;不得在安排工作、分配住房、出国留学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
第六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得让配偶、子女接触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文件、会议记录,不得在配偶、子女面前谈论机密事项。要教育身边工作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得传播、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七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执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要求或指使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允许或放任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跑官要官。
第八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执行中央纪委关于案件查处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妨碍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部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发扬党内民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在党的组织生活中,要自觉听取和接受党内其他同志的建议、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自觉检查自己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的情况,主动搞好自查自纠。
第十条 部级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处理;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由有关部门处理当事者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该部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