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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系统定向委培招生录用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7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8年03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8〕055号

施行日期1998年03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为了加强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解决监狱、劳教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难以补充的困难,人事部于1994年11月下发了《关于司法部申请解决劳改劳教单位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干部指标问题的批复(人计函〔1994〕30号)。根据这一文件的精神,司法部于1995年3月下发了《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招生、录用的通知》(司发通〔1995〕022号),通知下发以后,定向委掊招生、录用工作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全面展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做好定向委培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成立定向委培工作协调小组。由司法厅政治部、教育处、监狱局、劳教局等有关人员参加。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该省定向委培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负责办理学生录取、委托协议书的签定、毕业生录用等项工作。要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使委培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


二、 定向委培计划的提出。每年度的定向委培计划由部监狱局、劳教局在征求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提出意见。


三、 定向委培计划的审定。部监狱局、劳教局提出定向委培计划意见后,提交每年10月份由政治部、教育司牵头召开的定向委培招生工作例会集体研定。研究确定后的委培计划分别送交委托院校编制招生计划。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招生计划报部教育司,教育司报国家教委审定下达。山东大学、扬州大学、扬州医学院的招生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 定向委培计划的调整。根据考试后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时,委培院校应严格按照部定向委培招生工作例会研定的原则进行。如遇特殊情况,要征求部监狱局和劳教局的意见。


五、 委培协议书的签订与毕业生录用。被录取的学生必须与所在单位或选送单位、录取学校三方共同签署委培协议书;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由委培院校发毕业证书;毕业生持学校毕业证书、委培协议书到委培单位报到。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未签委托协议书的不得录用。


六、 毕业生数的报送。委培院校每年将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及有关情况说明报关部监狱局、劳教局备案;每年7月底前,部监狱局、劳教局根据各委培院校毕业生情况,将各省当年毕业生数(含毕业生分省名单)报送部政治部。


七、 录干指标的上报与下达。每年所需专项干部指标,由司法部政治部报人事部审批;人事部给司法部下达录干指标的同时抄送各省(区、市)人事厅(局),部政治部将专项增干指标(附录干人员名单)转发到各省司法厅(局)政治部。


八、 监狱、劳教系统定向委培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监狱和劳教事业的关心和重视,各地一定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司法部申请解决劳改劳教系统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干部指标问题的批复》(人计函〔1994〕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到定向委托培养的人员面向条件艰苦、专业人才来源不足的监狱、劳教基层单位。学生完成学业、并获得毕业文凭后,按照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原是监狱、劳教单位在职工人的符合条件者可录为干部,但仍回单位工作;原是社会青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劳教局按合同分配到所属基层单位工作。凡违反国家规定,不按合同就业的毕业生,应取消其录用资格。毕业生必须按照人民警察的条件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办理录用手续,确保监狱、劳教系统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


附:委培协议书

附件: 委培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____(省监狱局、劳教局)

乙方:山东大学、扬州医学院、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丙方:委培生姓名____性别____

单位____职业____(待业、工人)

根据国家教委成教司〔1995〕15号、人事部人计函〔1994〕30号、司法部司发通〔1995〕022号、司法部司发通〔1998〕05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经司法部政治部、教育司、监狱局、劳教局同意,由

(乙方)为 (甲方)委托代培 (丙方)参加 学校 专业( 年制)学习。经三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送学生 (丙方),通过参加 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达到本地录取分数线,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经过审查,符合乙方录取条件,乙方同意录取(丙方) 为委托代培学生。

二、乙方录取的委培学生,应列入国家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培养、教育学生;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三、丙方取得毕业证书和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后,甲方应按照人事部人计函〔1994〕30号文件有关规定,坚持哪来哪去的原则,原是监狱、劳教单位在职工人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原是社会青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劳教局按合同分配到所属基层单位工作。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分配资格,档案寄存丙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丙方毕业后一年内不具备公务员录用资格者,甲方不再负责分配工作。

四、甲方按《委培协议书》录用委培学生(丙方)后,丙方应在录用单位工作八年以上,方可调离(因工作需要,组织调动者除外),违约者按《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处理。

五、丙方按有关规定,交给乙方代培费 元,分 年(每年 元)付清。每年学生注册前,丙方应付清当年的委培费。

六、本协议自三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年七月止。

七、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约,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由乙方(委培学校)报送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委培单位 接受委培学校 学生签名

(盖章)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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