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公字第180号
施行日期1985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泰国使馆领事部(85)泰领字第122号文反映,近来不少华侨和国内赴泰探亲的人所持的公证书(如广东潮阳、澄海、文昌、饶平等县公证处和北京市公证处、上海市公证处等),因没有附英译文,以致公证书拿到泰国不能使用,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他们对此很有意见。
现重申,凡出具发往泰国使用的一切公证书,均需附英译文,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