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5〕第6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近期,我国周边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对我国构成较大威胁。当前,正值秋季家禽大量出栏和长距离频繁调运,加上候鸟南迁,一些地区发生疫情的危险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5〕13号),做好监狱、劳教单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监狱局、劳教局要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 建立和完善疫情应急机制。各地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主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联系,争取领导和支持。监狱、劳教所禽流感防控工作要纳入当地防控计划,接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疫情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按当地政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三、 强化重点单位的防控工作。要加强农业单位,尤其是家禽养殖场的饲养管理,避免家禽和候鸟密切接触,避免家禽与猪、水禽混合饲养。各单位的规模家禽养殖场,要按程序认真做好免疫接种工作,接种率要求达到100%。
监狱劳教单位生活卫生部门,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从疫区采购家禽及其产品,确保监狱、劳教所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
四、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地监狱、劳教所一旦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疑似病例,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部监狱局、劳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