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0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0〕司律公函05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反映,近年来,我国和葡萄牙两国间民事的、经济的交往不断扩大。目前,国内公证处办理的发往葡萄牙使用的公证文书一般只附英语译文,尽管已经该司及葡驻华使馆认证,但葡国内有关机构不予接受并要求当事人到我驻葡使馆办理葡语译文公证。我使馆工作压力不断增加,同时给当事人在葡的有关权益带来一定消极影响。为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顺利实现,经研究决定,发往葡萄牙使用的我公证文书今后一律改附葡语译文,并应准确无误。本地能够解决葡语译文翻译问题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改附葡语译文。本地不能解决的,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公证员协会应尽快组织、协调跨地区合作,异地翻译,改附葡语译文的时间不得晚于2001年1月1日。
请将上述内容尽快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并请按照本通知并结合我司《关于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涉外公证书译文质量的通知》[(2000)司律公字064号]要求,解决好涉及公证文书外语译文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