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9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1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开放黄山机场口岸的请示》(皖政〔1991〕34号)等有关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黄山至香港航线。飞行航线的具体问题,由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 检查检验等机构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 黄山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